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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河北省實施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
經國務院同意,2016年1月14日,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關于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2016年第4號)(以下簡稱《公告》),要求“東部11省市(包括河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輕型柴油客車、重型柴油車(僅公交、環衛、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為嚴格控制機動車污染,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實施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實施依據、標準和車輛范圍
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2016年第4號)。
相關標準:輕型汽油車,執行《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標準。
輕型柴油客車和用于公交、環衛和郵政行業的重型柴油車,執行《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第五階段排放標準。
適用車型:輕型汽油車,指的是最大總質量為3500kg以下的汽油車;輕型柴油客車,指的是最大總質量為3500kg以下的柴油客車;重型柴油車,指的是最大總質量為3500kg以上的柴油車。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我省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輕型柴油客車和用于公交、環衛和郵政行業的重型柴油車,應當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排放標準;同時,停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車輛。
三、自2016年4月1日起,辦理新車注冊登記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外省轉入車輛,凡未達到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入手續。
四、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經銷售并且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和已經辦理外省轉出登記尚未辦理轉入手續的,可以辦理登記手續;
自銷售發票開具之日起超過一年的和辦理外省轉出登記超過三十日未辦理轉入手續的,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五、各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提前組織安排好銷售計劃,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的義務,并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明確的書面提示。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河北省公安廳 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6年2月4日